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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流通人員班-僑光科技大學

發布日期:2015-07-24

內  容:

國貿流通人員班/452小時/招訓人數30
課程內容
【實務課程/300小時】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4 
 貿易概論/6 
 貿易流程/6 
 貿易條件解說/6 
 貿易契約解說/6 
 信用狀解說/6 
 電子商務/15 
 國際金融與匯兌/6 
 流通服務管理/22
 出口價格計算/6 
 信用狀實務/3 
 國際貨物運輸實務/6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務/6 
 貿易單據製作/9 
 貨物進出口通關實務/6 
 創意與廣告實務/27 
 門市服務營運實務/39 
 物流業營運實務/30 
 保稅實務/6 
 商展實務/9 
 商務英文書信撰寫技巧/15 
 職場英文會話/15 
 國際物流實務/15 
 其他/15
 企業參訪/18
【實習課程/150小時】
 企業實習/150
招訓對象
失業民眾(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訓練日期
1040803~1041103
就業方向
貿易公司、報關公司、國際物流公司、物流運輸公司、貨櫃公司、倉儲公司、量販公司、
()商、3C賣場、電子商務公司等
上課時間
週一至週五:早上08001200,下午13001700,每日約8小時
(上課時間符合全日制規範,實際上課時間以課表為主)
報名日期
1.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4年8月2日(日)截止,並於104年7月29日(三)辦理甄試,經甄試合格後通知錄訓。
2.報名地點:僑光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僑光館1717辦公室、圖資大樓58519)。
3.洽詢時間:週一~週五8:00~12:00,13:00~17:00 歐小姐
4.洽詢電話:(04)2451-1533、(04)2451-1493
訓練費用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符合內政部兒童局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逾六十五歲者政府補助訓練經費100%,全額免費。
一般國民失業者:政府補助80%,個人僅需自負20%訓練費用9,366
報名應繳
填寫報名表一份,並繳交一吋照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畢不退還)。
勞保明細表正本一份(請逕洽勞保局申請)。
結業證明
1. 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書,並輔導就業。
2. 如受訓期間請假及缺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8()或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4()以上者,得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經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l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但訓練班次於甄試錄取名單公布後至開訓日(含)期間,訓練崗位尚有缺可供訓練、亦無備取人員可供遞補,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不在此限
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參訓班次訓後90日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開訓日前1年內曾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開訓日前2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且其訓後90日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2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l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l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班外,一律不予退還。
l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方可申領。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長期失業者及失業之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提出申請,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中心(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或培訓單位(其他特定對象)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請學員辦理退訓並停止發放本津貼。
報名/上課地點
報名地點:僑光科技大學人才據點辦公室
(407台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僑光館1717辦公室、圖資大樓58519)
上課地點:僑光科技大學
據點電話:04-27016855#1505
報名電話
04-2451-149304-2451-1533
傳真電話04-2707-3414

相關文件下載:


1.課程報名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