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法規區

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業經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法辦理。

發布日期:2015-11-30

內  容:

 

相關文件下載:


1.公文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