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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修正全文,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布日期: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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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