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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宣布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下稱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一案,請貴單位轉知所轄知悉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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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