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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8月5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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