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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除合法水權井外,若擁有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之水井,無論是使用中或未使用,申報對象無論位於地下管制區或非管制區,所有產業全面受理,均應主動完成申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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