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8-28
內 容:
106年度臺中市「幸福職場」評選獎勵活動實施計畫
壹、 依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貳、 目的: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提昇職場之友善工作環境,促進勞資和諧,減少勞資糾紛,特辦理「幸福職場」表揚活動,以鼓勵臺中市企業積極落實勞動法令,建構和諧工作環境。
參、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承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委託辦理之單位。
肆、 實施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
伍、 實施內容
一、 報名資格:
(一) 設立一年以上且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所在地為臺中市(包含中部
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各工業區)之事業單位(105年1月1日
前設立)。
(二) 過去1年(自105年1月1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無下列情事發
生:
1. 發生重大勞資爭議案件。(【1】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勞資爭議,有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2】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3】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2.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災害。【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3. 同一年度違反同一勞動法條二次以上經裁罰或經檢查被處以停工、罰鍰之處分者。
4.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經裁罰者。
5. 違反就業服務法經裁罰者。
※如事後查證有前述情事,將取消其參選資格。
(三) 事業單位所僱勞工如認其事業單位有可為其他事業單位效法之措
施及福利等,亦得檢送相關資料予以推薦。
二、 宣傳方式:
(一) 媒體宣傳:透過廣播宣傳及本局委託之其他廣播及有線電視播放資源,宣傳本次表揚活動。
(二) 結合本局相關資源宣傳:
1. 透過市府網站、本局網站、本局電子報刊登活動相關資訊。
2. 配合本局辦理事業單位巡迴訪視時進行宣傳。
3. 將活動資訊以電子報方式寄送有訂閱本局電子報或曾參與本局宣
導會之事業單位以廣為宣傳。
4. 於本市各機關、學校LED電子看板或電視牆播放活動資訊。
(三) 其他:
1. 商請105年度獲得幸福職場表揚之事業單位協助宣傳及進行經驗
分享。
2. 印製活動宣導海報請勞保局、健保局、國稅局、工會、工商團體
等單位協助張貼、轉發。
3. 將活動資訊以電子報方式寄送事業單位人資部門、公共安全及環保部門,邀請事業單位報名參加。
4. 拜訪商業會、工業會、工策會、廠協會、工業區服務中心、
中科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外貿協會台中辦事處等,請其
協助轉知相關活動資訊並推薦事業單位報名。
三、報名方式: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書面報名:
(一) 幸福職場評選表揚活動申請表(附件一)。
(二) 幸福職場評選表揚活動自評表(一)(二)(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資料。
四、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
五、評選方式:
(一) 評選內容:評選分為初選、複選。經初選後,取三星獎獎額1倍數量之事業單位進入複選,入圍複選事業單位需接受現場訪視並進行簡報。
(二) 依下列三類指標評選:健康的身體與工作環境、豐富的心靈與家庭照顧、潛能的開發與職涯發展,另增頒特殊事蹟獎項,就事業單位善盡社會責任,營造無歧視且悅齡親老的職場環境等特殊事蹟加以表揚。
1. 健康的身體與工作環境:舉凡事業單位建立勞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推動勞資對話或團體協約,共同建構安全健康勞動環境,或訂定相關措施積極預防職業災害及職業疾病發生,創造高效能、高安全的職場環境,保障勞工身體健康。
2. 豐富的心靈與家庭照顧:舉凡事業單位營造良好的工作氣氛,重視勞工心靈的健康,增進勞工福祉,提供員工相關家庭、經濟、生活等協助措施或補助專案,或優於法令措施及性別工作平等之優良措施,或其他創意特色福利措施等,如提供勞工情緒假。
3. 潛能的開發與職涯發展:舉凡事業單位鼓勵、培育勞工進修,激發員工潛能學習第二專長,持續提昇工作專業技能,積極培養優秀人才,協助勞工職涯發展等具體作為;或優於法令規定措施。
※事業單位如有配合政府政策,例如:推動就業促進措施、增加就業機會、提高員工薪資之具體措施者,事業單位或勞工獲得本局頒給相關獎項,例如:無災害工程認證、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模範身心障礙勞工、勞工托兒措施績優單位、模範勞工,或設立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等,列為加分項目。
(三) 初選:
1、由本局依本計畫所訂資格審查事業單位之相關申請書面資料。同時針對事業單位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之情形進行查核(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訂定工作規則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及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等…)。
2、本局成立評選小組五人(評選委員包括專家學者、勞工團體、政府機關代表),針對報名資格符合之事業單位進行書面評選,並進行排序,取三星獎獎額1倍數量之事業單位進入複選。
(四) 複選:
1. 由評選小組針對三星獎入圍之事業單位進行現場訪視,事業單位並需進行簡報。
2. 現場訪視及簡報後,評定三星獎、二星獎、一星獎及特殊事蹟獎得獎事業單位,各獎項之名額,得依事業單位報名之多寡由本局酌予調整。
(五)評選結果公告:
評選結果由本局發函通知得獎事業單位,得獎名單並公告於本局及臺中市政府網頁。
六、表揚及獎勵:
(一) 獲選本市幸福職場之事業單位,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並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品乙份。表現最優之三星獎,共計3家,各發給4萬5千元獎品;表現優異之二星獎,共計5家,各發給3萬元獎品;表現優秀之一星獎,共計7家,特殊事蹟獎,共計1名,各發給1萬5千元獎品。
(二) 編印得獎事蹟專輯,發放得獎之事業單位,並透過事業單位各社團網絡(如廠協會)或本局辦理宣導會時發放,以廣為讓各事業單位知悉並效法其措施及福利。
(三) 針對獲獎者之優良事蹟,進行為期至少一星期之展覽活動,期使各事業單位學習其他單位之優良措施。
(四) 由獲獎者擔任形象大使並代言,參與有線電視製播節目,並透過拍攝廣告於媒體播放等方式,期提升事業單位企業形象。
(五) 製作獲獎事蹟之DVD,透過辦理宣導會等活動時播放,以廣為讓各事業單位知悉並效法其措施。
七、榮獲幸福職場之事業單位,於活動表揚前如有違反重大勞動法令之情事者,本局將立即撤銷其樂活職場之獎項,並公告之。